为确保今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选拔聘用到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201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3﹞48号)文件规定,现就今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
今年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组织指导下,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所确定的考察人数,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察小组,每个考察小组至少2人,担任具体考察工作。担任考察工作的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恪守秘密。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报市公开招考(聘)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二、考察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聘简章规定,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德州人才网、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及时进行公布。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三、考察工作的要求
(一)考察内容
1、资格复审。按照招聘简章要求,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档案材料再次进行核查认定(以上资证材料原件可由考生本人提供),考生身份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还须对其身份、职务、工作年限、考核情况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德才表现。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岗位。报考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规定,考察政审的内容还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3、其它需了解情况。包括职务任免情况、办理人事代理情况、缴纳养老保险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考察方法步骤
考察组要深入考察人选所在高校或基层服务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和核对证件相结合办法进行。
1、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样式拟定考察预告并在考察地点张贴。
2、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扩大谈话范围人数。
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院系分管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同学等;担任校、院系学生会职务的,谈话范围扩大到校或院系团组织负责人、同级学生会其他主要干部。
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成员、人事科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等。
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考察了解情况。
3、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查阅报到证、考生年龄、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学习成绩单等资料。对报考时有领导职务的人员,要查阅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对已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要查阅其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并复印个人对帐单;对已办理人事代理的,要查阅其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和人事代理手册并复印相关材料;对有工作单位的,要查阅其与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并复印;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以查阅其本人档案为主,档案可由考生本人提供。
4、核对证件及证明材料。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等进行核对。应届毕业生到毕业时仍不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于已经是县市区及以下公务员以及目前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要到其出具证明的工作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进行认真的核实,经核实考生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考察时间安排
7月27日至8月5日,除部分未进入考察阶段的单位外,其余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对确定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根据对被考察者整体情况的分析,认真填写《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考察评定表》(简称《考察评定表》);未进入考察阶段的单位依据此《意见》另行安排,报考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的的另外还要填写《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考核政审表》(简称《考核政审表》)。报考人员的考察材料、《考察评定表》、《考核政审表》及其本人有关资证材料(含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等,以上要求原件)8月6日,报送至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审核。对于考察合格的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德州人才网、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
五、监督检查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察要严格实行责任制,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名。对于考察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考察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聘用或者取消聘用。
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