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2017年元旦起施行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12月5日,记者从市编办了解到,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编办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宣讲、加强监管,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推进我市机构编制改革。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据介绍,我市正在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据悉,目前,我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
据悉,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据市编办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以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
(文章来源:东营网)